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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84民初1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常支行与孙秀杰、杨吉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常支行,孙秀杰,杨吉龙,朱殿有,穆庆财,陆金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84民初1757号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常支行,住所地五常市五常镇金山大街126号。负责人:侯建林,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亮,男,198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该行职员,住五常市。被告:孙秀杰,女,1969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五常市。被告:杨吉龙,男,195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五常市。被告:朱殿有,男,195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五常市。被告:穆庆财,男,196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五常市。被告:陆金萍,女,197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五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常支行与被告孙秀杰、杨吉龙、朱殿有、穆庆财、陆金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常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常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元减半收取252.50元,由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常支行负担。审判员 程 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婉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