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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1执恢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刘颖与白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颖,白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0521执恢118号申请执行人刘颖,女,1963年2月4日生,满族,通化县司法局职员,住通化县。被执行人白泉,男,1951年7月29日生,满族,富江乡退休干部,住通化县。本院在执行刘颖与白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8)通民督字第6号支付令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郝 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XX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