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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03财保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新华支行、中油青县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新华支行,中油青县石油销售有限公司,河北慧翔燃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03财保98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新华支行,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新华西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601020605G。负责人:宋荣全,支行行长。被申请人:中油青县石油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青县城东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1316203-4。法定代表人:马云峰,总经理。被申请人:河北慧翔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青县城东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67601401-5。法定代表人:马云峰,总经理。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新华支行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自愿以其名下房产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新华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名下位于新华西路付2号房产一套(房权证沧市字第××号)。查封期间,不得过户、买卖、转让、抵押等。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慧翔燃料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900万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 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