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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民终2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赵丙仁、赵玉印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丙仁,赵玉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终23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丙仁,男,汉族,生于1954年1月17日,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安,河南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玉印,男,汉族,生于1964年4月6日,住淅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博,河南威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丙仁因与被上诉人赵玉印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淅川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6民初2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上诉人赵丙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安,被上诉人赵玉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博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处理欠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淅川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6民初213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淅川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上诉人赵丙仁。审判长  屈云华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李路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尹大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