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202民初3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勋与薛赐天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勋,薛赐天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02民初3127号原告张勋,男,198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陕州区。委托代理人曹奇峰,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薛赐天,男,198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黄河路北四街坊39号楼2单元2号。身份证号码:411222198505242535委托代理人薛国保,男,195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崖底乡卢家渠36号。身份证号码:。与薛赐天系叔侄关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勋与被告薛赐天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勋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张勋负担。审判员  郭爱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范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