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02民初3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勋与薛赐天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勋,薛赐天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02民初3127号原告张勋,男,198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陕州区。委托代理人曹奇峰,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薛赐天,男,198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黄河路北四街坊39号楼2单元2号。身份证号码:411222198505242535委托代理人薛国保,男,195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崖底乡卢家渠36号。身份证号码:。与薛赐天系叔侄关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勋与被告薛赐天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勋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张勋负担。审判员 郭爱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范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