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02民初1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李美花与吉林市洪城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美花,吉林市洪城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2民初1651号原告:李美花,女,住吉林市昌邑区。委托代理人:郭尚玉,吉林正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市洪城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陈少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曲红智,该公司法律顾问。李美花与吉林市洪城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原告李美花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美花撤诉。案件受理费6291元,减半收取计3145元,由李美花负担。审判员 南相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