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3民初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广州市高比电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天马通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高比电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天马通用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3民初831号原告:广州市高比电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莲花山保税加工区灵山工业区内18号,组织机构代码77837081-1。法定代表人:赵汝渠。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运宽,系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天马通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徐贵桥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82072964P。法定代表人:马兴宝。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启明,系江苏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广州市高比电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天马通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原告广州市高比电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述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高比电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638元,减半收取计5319元,由原告广州市高比电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俊燊人民陪审员 赵 敏人民陪审员 劳健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罗应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