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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民初6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廊坊市利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陈宝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廊坊市利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陈宝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4民初6912号原告:廊坊市利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码头镇响口村。法定代表人王历文,总经理。被告:陈宝友,男,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原告廊坊市利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宝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廊坊市利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廊坊市利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学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