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02民初1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与冯瑞星、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冯瑞星,XX,阳江市锦绣名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702民初141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金园路*******号。负责人:邢益玲,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谭乃忠,该行办事员。委托代理人:蔡计存,该行办事员。被告:冯瑞星,女,195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阳江市,联系、),被告:XX,男,195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阳江市,被告:阳江市锦绣名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漠江花园*号楼***号商铺。法定代表人:陈周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江城支行)与被告冯瑞星、XX、阳江市锦绣名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绣名城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乃忠、蔡计存、被告冯瑞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锦绣名城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农行江城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解除原告农行江城支行与被告冯瑞星、XX、锦绣名城公司所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NO.44020120130128875号);二、请求判令被告冯瑞星、XX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28061.22元及利息4030.79元(该金额计至2017年4月11日止,此后至清偿日止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三、请求判令被告锦绣名城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请求判令原告农行江城支行在处置被告冯瑞星所有的座落于阳江市江城区华美××街××小区××房抵押物价款中优先受偿;五、请求判令被告负责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冯瑞星因向被告锦绣名城公司购买位于阳江市江城区华美××街××小区××房,于2013年10月8日在我行借个人住房贷款人民币40.2万元正,期限13年,年利率6.55%,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并用被告冯瑞星所有的阳江市江城区华美××街××小区××房【商品房买卖(预购)登记证明书】(号码是:预合备201302424)的房产作借款抵押及被告锦绣名城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四方协商一致于2013年10月8日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NO.44020120130128875号),于2013年10月25日在阳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办理《广东省房地产预告登记证明》(号码是:粤房地预登阳预押字第0100028748号),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依约借款40.2万元给被告冯瑞星(借款凭证号码:440220130159447),被告冯瑞星依约清偿了40期本息,偿还本金73938.78元,利息71114.71元,但自2017年2月8日至2017年4月11日止连续3期没有清偿本息,违反了原告与三被告所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第12页十二条,同时被告锦绣名城公司违反《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第二部份特别条款第17页第37条,被告冯瑞星2017年4月11日止尚欠我行贷款本金328061.22元及利息4030.79元(利息计至2017年4月11日止此后至清偿日止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被告冯瑞星和被告XX是夫妻关系属共同债务,并且被告在《个人信贷业务申请表》、《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签名确认应负连带清偿责任,经我行多次上门催收无果,为了维护我行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冯瑞星、XX立即偿还贷款本息,被告锦绣名城公司对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冯瑞星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请,因为开发商没有为业主办理房产证,银行应先向开发商请求赔偿损失。一、在按揭过程中,虽然购房人将所购房抵押给银行,但由于房屋为期房,即通常我们所说的“楼花”,在房产证办理之前无法办理抵押手续,因此在购房人办理房屋抵押登记之前,由开发商为购房人所欠银行债务承担担保责任,购房者不存在履行偿还按揭贷款的义务;二、锦绣名城开发商存在欺诈行为,银行对贷款资金监管不力,银行存在重大过错,购房者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而停供,故银行不应将损失算在业主身上,应向开发商追讨;三、购房者违约不能向银行偿还贷款本息时,应由开发商回购被按揭的商品房。被告XX、锦绣名城公司均没有答辩意见,在举证期限内亦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8日,被告冯瑞星因向被告锦绣名城公司购买位于阳江市江城区华美××街××小区××房而向原告农行江城支行借款402000元。被告冯瑞星(借款人)、XX(抵押人)与原告(贷款人)及被告锦绣名城公司(保证人)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NO.44020120130128875号),合同主要约定:借款本金402000元;借款期限156个月,实际借款期限和具体起止日期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借款利率为浮动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百分之零,年利率6.55%;本合同项下借款采用等本递减还款方式还款,还款周期为1个月,还款日为每期末月的借款发放日对应日;本合同项下借款采用阶段性保证担保和抵押担保;保证人按保证及阶段性保证担保+抵押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耗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锦绣名城公司作为阶段性保证人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借款人取得房地产权利证书,并办妥以贷款人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手续之日止,为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抵押人同意以坐落于阳江市江城区华美××街××小区××房房地产作抵押;借款人未按双方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伍拾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借款人未按约定按期足额偿还借款,贷款人有权限期纠正违约行为、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有权提前行使担保权,有权宣布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立即到期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并有权在遭受损失时要求借款人全额赔偿。合同还约定了其他相关条款。被告冯瑞星在借款人一栏签名并捺指模,被告锦绣名城公司在保证人一栏加盖公章确认,被告叶长在抵押人一栏签名并捺指模。签订借款合同后,原告将贷款402000元划入了被告冯瑞星指定的账户,有《借款凭证》证实,《借款凭证》注明借款期限为2013年10月8日至2026年10月7日。2013年10月25日,双方到阳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办理了上述抵押房产的预告登记手续(房地产预告登记证号:粤房地预登阳预押字第0100028784号),预告登记权利人原告农行江城支行,预告登记义务人冯瑞星,预告登记依据合同号44020120130128875。借款后,被告冯瑞星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至2017年1月8日,自2017年2月8日起至2017年4月11日止连续三期没有清偿本息。原告通过上门等方式催收无果,故诉至本院,请求如诉称。另查明,被告冯瑞星与被告XX于1997年10月14日登记结婚;被告冯瑞星、XX已经入住阳江市江城区华美××街××小区××房,但尚未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人身份证、户口薄、个人房地产贷款申请书、合同编号为NO.44020120130128875《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预购)登记证明书、房地产预告登记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个人贷款未还逾期查询、冯瑞星个人贷款凭证查询、还款明细、上门催收照片等以及庭审笔录证据证明,被告冯瑞星对上述证据无异议,被告XX、锦绣名城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辨证权利,本院经综合分析,足以认定。被告冯瑞星为证明开发商尚未办理房地产权利证书,提交阳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出具的《关于锦绣名城商住小区业主投诉的复函》和《关于锦绣名城小区业主信访事项的回复》各一份,原告认为被告冯瑞星提供的证据与本案无关,是开发商与购房人之间的问题,不能免除被告在本案的违约责任。原告的质证意见有理,本院对被告的主张不予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冯瑞星、XX、锦绣名城公司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NO.44020120130128875号),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主体适格,内容合法,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原告农行江城支行与被告冯瑞星之间形成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关系,与被告XX之间形成了抵押合同关系,与被告锦绣名城公司之间形成了保证合同关系。签订合同后,原告农行江城支行依约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但被告冯瑞星连续3期没有清偿本息,截至2017年4月11日止,被告冯瑞星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28061.22元、利息4030.79元,其行为已构成违约。被告冯瑞星辩称“开发商没有为业主办理房产证,业主没有还贷的义务,银行应先向开发商请求赔偿损失等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根据原告与被告冯瑞星、XX、锦绣名城公司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现农行江城支行请求解除与冯瑞星、XX、锦绣名城公司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NO.44020120130128875号),并要求被告冯瑞星提前清偿借款本金328061.22元、利息4030.79元(利息计至2017年4月11日,从2017年4月12日起至本院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的债务发生在被告冯瑞星和被告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购房,被告XX亦作为抵押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名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被告冯瑞星欠原告的贷款余额应认定为被告冯瑞星和被告XX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冯瑞星、XX共同清偿。关于农行江城支行对冯瑞星、XX提供的抵押房产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抵押预告登记与抵押权设立登记属于不同的概念,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和法律效力。预告登记与一般不动产登记的区别在于,一般的不动产登记都是指不动产物权在已经完成的状态下所进行的登记,而预告登记则是为了保全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而进行的登记。预告登记作出后,并不导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或变动,而一般只是使登记申请人取得一种请求将来发生物权变动的排他的权利。现农行江城支行就涉案房屋主张的优先受偿权实质上就是主张其对涉案房屋享有抵押权,而房屋的抵押权属于不动产物权,而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虽然农行江城支行、冯瑞星双方就涉案房屋办理了抵押权预告登记,但是抵押权预告登记并不等同于抵押权设立登记,其依法也不产生抵押权设立登记的法律效果。现农行江城支行与被告冯瑞星、XX双方并未办理涉案房屋的抵押权设立登记,而在未办理涉案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之前,农行江城支行享有的是当抵押登记条件成就或约定期限届满对涉案房屋抵押权登记的请求权,并非对涉案房屋享有现实的抵押权。综上,农行江城支行就涉案房屋主张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锦绣名城公司与农行江城支行形成了合法有效的保证合同关系,该合同约定“锦绣名城公司作为阶段性保证人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借款人取得房地产权利证书,并办妥以贷款人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手续完成之日止,为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贷款人已经选择某一担保方式来实现债权的,也可同时主张通过其他担保方式来实现全部或部分债权”,由此,锦绣名城公司为本案借款提供的是阶段性保证担保,抵押房产至今尚未办理正式抵押登记手续,锦绣名城公司应按约定在保证担保范围内对借款人冯瑞星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锦绣名城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冯瑞星追偿。被告XX、锦绣名城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与被告冯瑞星、XX、阳江市锦绣名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NO.44020120130128875号);二、限被告冯瑞星、XX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借款本金328061.22元、利息4030.79元(利息计至2017年4月11日,从2017年4月12日起至从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三、被告阳江市锦绣名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阳江市锦绣名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冯瑞星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28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冯瑞星、XX、阳江市锦绣名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龙高人民陪审员 冯宏竞人民陪审员 林天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婷书 记 员 冯奕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