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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民初4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4755唐加佳与芜湖市徽福茶业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加佳,芜湖市徽福茶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4755号原告:唐加佳,男,198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芜湖市徽福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峨桥镇茶市二路135号。法定代表人:强世铸。原告唐加佳与被告芜湖市徽福茶业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2017年6月28日,原告唐加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唐加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唐加佳负担。审判员  万路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淑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