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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民申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日强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温州鹿城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日强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温州鹿城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申7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日强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一道1555号,组织机构代码68311092-9。法定代表人:方旭昶,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铭,浙江金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温州鹿城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朔门大厦(1)号楼三楼,组织机构代码14507758-6。法定代表人:戴锦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有光,男,1956年5月1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温州市洞头区。再审申请人日强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温州鹿城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4)温龙开民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日强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戴 真审 判 员  胡爱玲审 判 员  林丽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黄颖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