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3民初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商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青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商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青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3民初817号原告:陕西商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银行),住所地:商南县滨河西路中段。法定代表人:何金波,系农商银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文斌,男,汉族,系农商银行魏家台支行行长。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吴青凤,女,汉族,农民。原告陕西商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青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陕西商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陕西商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邱荣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