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1民初3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天津市君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科融明建(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君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科融明建(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1民初3029号原告:天津市君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黄埔南路宾水东道交口(万顺温泉花园内)。法定代表人:张群,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雄,天津才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科融明建(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西路水云花园B-12-03,实际经营地天津市和平区西康路与成都道交口东北侧赛顿大厦VIP106室。原告天津市君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科融明建(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君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881元,减半收取144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侯振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文静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