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1执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久江山与贯瑞斌财产保全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久江山,贯瑞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1执保23号申请人久江山,男,汉族,1972年5月3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道北文明路湖西小区10号楼5单元2楼9号。被申请人贯瑞斌,男,汉族,1958年2月1日出生,满洲里市公安局干警,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通满小区。久江山申请贯瑞斌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久江山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贯瑞斌在满洲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本院经审查认为,久江山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于2017年6月28日作出(2017)内0781内0781财保3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贯瑞斌在满洲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60000.00元。现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安伟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晓超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一)保全完毕,即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二)部分保全,即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三)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即未查到财产可供保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