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3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邱学勇与郝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学勇,郝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03民初85号原告:邱学勇,男,197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告:郝伟,男,198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原告邱学勇与被告郝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学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郝伟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邱学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郝伟偿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按月息2分从2015年2月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13日,被告郝伟向原告邱学勇出具一份借条,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整,并且明确写明借款期限为2个月,即2015年1月12日之前还清,且约定如果到期不还,愿意承担月息2分的责任。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总是推拖不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被告郝伟未作答辩。经本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1月13日,被告郝伟向原告邱学勇借款4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个月,2014年1月12日一次还清,逾期未还,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承担违约金。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予偿还借款和支付利息。以上事实,有原告邱学勇提交的借据,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提交的由被告郝伟出具的借据证明了双方借款法律关系的存在,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至今未偿还,是形成本案纠纷的原因。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0000元的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约定逾期还款按照月息2分支付利息及违约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息,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故原告主张利息按月息2分从2015年2月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郝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邱学勇借款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按月息2分从2015年2月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0元,由被告郝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永革人民陪审员 郝艳宏人民陪审员 蔡慧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