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4刑初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孔某某等人强迫交易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某,宋某某,周某某,朱某某,刘某某,马某甲,李某甲,徐某某,王某某,邵某某,万某某,马某乙,李某乙
案由
强迫交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14刑初358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孔某某,男,1990年5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五常市。因涉嫌强迫交易罪,2017年1月1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被告人宋某某,男,1984年12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因涉嫌强迫交易罪,2017年1月1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辩护人张建辉,四川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胡克浪,四川天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周某某,男,1988年11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江苏省宿迁市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勃利县。因涉嫌强迫交易罪,2017年1月1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被告人朱某某,男,1983年5月8人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伦市。因涉嫌强迫交易罪,2017年1月1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17日被执行逮捕,2017年5月31日被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10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辽宁省辽中县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尚志市。因涉嫌强迫交易罪,2017年1月1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被告人马某甲,男,1969年8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高中文化,物流公司员工,河北省顺平县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因涉嫌强迫交易罪,2017年1月1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17日被执行逮捕,2017年5月31日被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甲,男,1982年4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兰西县。因涉嫌强迫交易罪,2017年1月1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17日被执行逮捕,2017年5月31日被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徐某某,男,1993年1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方正县。因涉嫌强迫交易罪,2017年1月13日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17日被执行逮捕,2017年5月31日被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6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五常市。因涉嫌强迫交易罪,2017年1月1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17日被执行逮捕,2017年5月31日被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邵某某,男,1984年9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中专文化,无业,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因涉嫌强迫交易罪,2017年1月1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17日被释放,同年2月18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万某某,男,1989年9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江安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安县。因涉嫌强迫交易罪,2017年1月1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17日被释放,同年2月18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马某乙,男,1995年7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回族,高中文化,无业,四川省金川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川县。因涉嫌强迫交易罪,2017年1月1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17日被释放,同年2月18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乙,女,1985年11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安岳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安岳县。因涉嫌强迫交易罪,2017年1月1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17日被释放,同年2月18日被取保候审。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新检公诉刑诉(2017)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某某、宋某某、周某某、朱某某、刘某某、马某甲、李某甲、徐某某、王某某、邵某某、万某某、马某乙、李某乙犯强迫交易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某某、宋某某、周某某、朱某某、刘某某、马某甲、李某甲、徐某某、王某某、邵某某、万某某、马某乙、李某乙及辩护人张建辉、胡克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孔某某、宋某某、周某某、朱某某、刘某某、马某甲、李某甲、徐某某、王某某、邵某某、万某某、马某乙、李某乙等人,在成都市新都区某物流园内,以送“财神”为名,由被告人孔某某收钱,被告人周某某记账,被告人宋某某出面商谈,其余人员围堵被害人商铺形成强制威胁,以严重高于市场的不合理价格,强行将纸质“财神”画推销给该物流园内的商家。在向第六家商铺强行贩卖纸质“财神”画时,因员工拒绝购买,被告人孔某某等人对商铺人员进行言语威胁并无故涨价谩骂商家、拒绝离开,后群众报警将被告人孔某某、宋某某、周某某、朱某某、刘某某、马某甲、李某甲、徐某某、王某某、邵某某、万某某、马某乙、李某乙当场挡获。经查,共计有四家商铺被强迫购买被告人孔某某等十三人推销的纸质“财神”画,价格分别为100元、200元、100元、16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孔某某、宋某某、周某某、朱某某、刘某某、马某甲、李某甲、徐某某、王某某、邵某某、万某某、马某乙、李某乙伙同他人以威胁手段向多人强买强卖商品,情节严重,系共同犯罪,其行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以强迫交易罪对其定罪处罚。被告人孔某某、宋某某、周某某、朱某某、刘某某、马某甲、李某甲、徐某某、王某某、邵某某、万某某、马某乙、李某乙对指控事实无异议且认罪。被告人宋某某的辩护人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提出被告人宋某某系初犯,有坦白情节,犯罪情节较轻,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事实一致。另查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处扣押了22张纸质“财神”画,现金891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涉案财物保管清单、四川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随案移送清单、证明、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现实表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常住人口详细信息、户籍证明、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宋某某、周某某、朱某某、刘某某、马某甲、李某甲、徐某某、王某某、邵某某、万某某、马某乙、李某乙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购买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孔某某、宋某某、周某某、朱某某、刘某某、马某甲、李某甲、徐某某、王某某、邵某某、万某某、马某乙、李某乙犯强迫交易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十三名被告人基于同一犯罪故意,共同实施强迫交易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孔某某、宋某某、周某某、朱某某、刘某某、马某甲、李某甲、徐某某、王某某、邵某某、万某某、马某乙、李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犯罪情节较轻,被告人朱某某、马某甲、李某甲、徐某某、王某某、邵某某、万某某、马某乙、李某乙系初犯,归案后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被告人宋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全部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犯罪后果以及归案后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孔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3日起至2017年7月12日止。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宋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3日起至2017年7月12日止。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被告人周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3日起至2017年7月12日止。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四、被告人朱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五、被告人刘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3日起至2017年7月12日止。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六、被告人马某甲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七、被告人李某甲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八、被告人徐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九、被告人王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十、被告人邵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十一、被告人万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十二、被告人马某乙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十三、被告人李某乙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十四、公安机关扣押的纸质“财神”画22张予以没收;扣押891元中的被告人违法所得560元退赔给各被害人,剩余331元返还被告人缴纳罚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付 华审 判 员 王 洁人民陪审员 张俊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