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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2行审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孟津县环境保护局、孟津豫灵农化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孟津县环境保护局,孟津豫灵农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322行审275号申请执行人孟津县环境保护局。住址孟津县小浪底大道487号。法定代表人马景堂,任局长。委托代理人程晓军,男,孟津县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孟津豫灵农化有限公司。地址:孟津县华阳产业集聚区。组织机构代码:56104440-9。法定代表人张秀珊。申请执行人孟津县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06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孟环罚[2016]第17号孟津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孟津县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08月31日对被执行人孟津豫灵农化有限公司作出孟环罚[2016]第17号孟津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接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逾期未自觉履行义务。孟津县环境保护局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孟津豫灵农化有限公司缴纳罚款200000元及罚款自2016年09月22日起至履行之日止每日3%的加处罚款。本院认为,该行政决定符合行政合法性要求,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张兆萌人民陪审员  李 慧人民陪审员  王景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谢小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