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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02执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承某1与承某2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承某1,承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02执624号申请执行人:承某1,女,2011年9月14日生。法定代理人:李某,女,1972年5月2日生。被执行人:承某2,男,1982年3月5日生。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天少民初字第22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1日立案执行承某1与承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承某1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益,本案申请执行人顾息庆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402执6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宏俊代理审判员  杨川川代理审判员  路朝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蒋 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