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5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叶仁森、吴官富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仁森,吴官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5执16号申请执行人叶仁森,男,197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被执行人吴官富,男,198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本院在执行(2016)浙1125民特263号申请执行人叶仁森与被执行人吴官富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1800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叶仁森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要求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叶仁森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125执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蔚审 判 员 于伟东人民陪审员 刘少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姜晓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