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81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依妍与被执行人来晋圣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依妍,来晋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7)闽0881执214号申请执行人陈依妍,女,汉族,居民,住漳平市。委托代理人陈钦海,男,汉族,居民,住漳平市。被执行人来晋圣,男,汉族,居民,住漳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依妍与被执行人来晋圣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9日受理申请执行人陈依妍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来晋圣支付欠款人民币1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工商、不动产、房产、国土、车管所、林业等部门财产登记情况。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来晋圣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依妍在本院财产调查、处置结果告知书中予以签字确认,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院对被执行人来晋圣穷尽了财产调查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依妍予以确认,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案的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规定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亚 平人民陪审员 邓 永 国人民陪审员 余 京 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巧红(代)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