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3民初3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王周与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王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周,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王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3183号原告:王周。被告: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被告:王骏。原告王周与被告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被告王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周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被告王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周撤回对被告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被告王骏的起诉。审判员 邰红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