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1民初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榆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赵明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榆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明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1民初202号原告:榆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榆社县泰新东街*号。法定代表人:赵素恩,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晓峰,女,197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榆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风险资产管理部员工。被告:赵明刚,男,196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原告榆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赵明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榆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榆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榆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连翠英审 判 员 郑兆丰人民陪审员 王玉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裴 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