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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7执恢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吴亚梅与尚雪莲、邱亚红、冯子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亚梅,尚雪莲,邱亚红,冯子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7执恢50号申请执行人:吴亚梅,女。被执行人:尚雪莲,女。被执行人:邱亚红,男。被执行人:冯子军,男。关于吴亚梅与尚雪莲、邱亚红、冯子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米脂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米民初字第003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陕西恒信拍卖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尚雪莲、邱亚红所有的位于神木县神木镇东兴街南段四支河盛园小区02幢4单元-6-1号房产(产权证号:091066**)进行拍卖。经陕西恒信拍卖有限公司三次拍卖,均无人竞买,中止拍卖,流拍价为434000元。申请执行人吴亚梅同意变卖该房产,杨侯郎以流拍价434000元购买。该款支付该房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锦界支行贷款本息209190.97元、取暖费8272元、物业费3800元、扣除执行费2341元、支付申请参与分配人杜珊30000元、王慧2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吴亚梅兑现借款本金160396.03元。吴亚梅领款后,自愿放弃其余部分,并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裁定如下:终结米脂县人民法院(2013)米民初字第003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林军审判员  白永胜审判员  何建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斌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