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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2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四川金易管业有限公司、四川中升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四川金易管业有限公司,四川中升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2民监1号原审原告:四川金易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胜县工业集中区县城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5231060-X。法定代表人:李绍锡,董事长。原审被告:四川中升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胜县国税局正大门右侧,组织机构代码56566291-7。法定代表人:邓才宽,经理。原审原告四川金易管业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四川中升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2015)武胜民初字第25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6月8日决定进行再审审查,并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审查,经讨论认为,该调解书没有错误,应不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不予再审。审 判 长  文达荣审 判 员  李 毅人民陪审员  陈俊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姝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