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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4民初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齐二六与冯爱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二六,冯爱强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24民初996号原告:齐二六,男,汉族,1964年8月21日出生,住栾川县。被告:冯爱强,男,汉族,1971年12月25日出生,住栾川县。原告齐二六与被告冯爱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二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爱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齐二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冯爱强偿还欠款10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13日,被告冯爱强给原告齐二六书写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到齐二录工程款壹拾万元整,2017年阴历2月15日前付”,被告在欠条中所说的欠齐二六的工程款系2013年齐二六给冯爱强干活后,经双方核算冯爱强应付给齐二六100000元工程款,但是冯爱强一直拖延不给付。2017年1月13日冯爱强给齐二六书写欠条一张,证明冯爱强认可该笔欠款,但是冯爱强未在约定期限内给付工程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冯爱强给付原告工程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被告冯爱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1.2017年1月13日冯爱强出具的欠条一张,证明被告冯爱强欠原告工程款100000元,承诺2017年阴历2月15日前给付。2.证人贾某、李某出庭作证,证明其2人等22个工人跟着齐二六给冯爱强建水泥硬化停车场,工资等未付。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并确认以下案件事实:被告冯爱强欠原告齐二六工程款100000元未付,于2017年1月13日向原告齐二六出具欠条一张,2017年阴历2月15日(即2017年3月12日)前给付。被告冯爱强未按约定期限向原告齐二六给付工程款。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冯爱强应当按照双方结算认可的工程价款和付款时间向原告齐二六给付工程款100000元。原告主张的利息,因被告冯爱强承诺于2017年阴历2月15日(即2017年3月12日)前给付,故本院支持从2017年3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冯爱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齐二六给付工程款10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7年3月1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计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冯爱强负担(先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返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黄延梅审判员  闫革委审判员  秦瑶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成雷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上诉须知当事人如果对本判决不服,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欲上诉,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应向本院立案庭提交如下材料:1、上诉状副本为被上诉人数另加六份。(若上诉案件中对一审部分当事人无意见,则这部分当事人一审是什么地位,上诉状就列什么地位。如一审原告XXX,但应将其计算在上诉人数范围内,并为其准备上诉状副本)2、加盖送达时间的一审判决书。3、上诉人是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上诉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4、若由律师办理上诉,还应提交律所公函、委托书及律师执业资格证复印件;若由其他公民办理上诉,还应提交推荐函、委托书;若由近亲属办理上诉,还应提交委托书、身份关系证明材料。二、上诉人或委托代理人应到立案庭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并领取上诉缴费通知单。上诉人持上诉缴费通知单于7日内到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费,逾期视为放弃权利。附:上诉材料邮寄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兴华中路73号收件人: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立案庭(收)联系电话:0379-6315****若未按上述程序办理上诉手续,由当事人自行负担不利后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