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5行审1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6-14
案件名称
谷城县环境保护局与谷城伟宸牧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谷城县环境保护局,谷城伟宸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625行审1060号申请执行人谷城县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胡某。被执行人谷城伟宸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申请执行人谷城县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12月8日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谷环罚字(2016)15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谷城县环境保护局2016年12月8日作出的谷环罚字(2016)15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一案的行为为由,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生猪标准化养殖场停止使用;2、罚款拾万元。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自觉履行处罚决定内容,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谷城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谷环罚字(2016)15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谷环罚字(2016)15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局裁定。审 判 长 刘 斌人民陪审员 熊汉福人民陪审员 李宇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曹 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