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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7执2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张洪英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英,刘星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7执2432号申请执行人张洪英。被执行人刘星华。申请执行人张洪英与被执行人刘星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洪英依据我院(2016)京0117民初6487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刘星华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洪英拖欠款项7777.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公告费95元、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星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洪英亦不能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现刘星华已不在家居住,下落不明。我院已将被执行人刘星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我院(2016)京0117民初64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张洪英发现被执行人刘星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要求被执行人刘星华返还案款七千七百七十七元五角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公告费九十五元、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路小锋审判员  胡立民审判员  王海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占山-2--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