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3执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白宝利、常树林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宝利,常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3执565号申请执行人白宝利,男,196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常树林,地址易县。白宝利与常树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易县人民法院(2015)易民初字第195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常树林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白宝利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常树林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白宝利、白宝利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丁茂喜审判员 王永山审判员 钟继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