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681执4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秋红、杨仲禄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秋红,杨仲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81执4416号申请执行人杨秋红等被执行人杨仲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绍诸草民初字第0011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杨仲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仲禄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仲禄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杨仲禄(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95×××12的存款人民币11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超AUT())O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双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