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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民初5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明继贤与陈能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继贤,陈能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5338号原告:明继贤,女,197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陈能龙,男,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明继贤与被告陈能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明继贤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明继贤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明继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张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