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02执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临沧南华纸业有限公司、鹰潭市祥和物流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沧南华纸业有限公司,鹰潭市祥和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602执169号申请执行人临沧南华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00790284203N。法定代表人杨纯,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鹰潭市祥和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林荫东路55号E栋。法定代表人李跃纲,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临沧南华纸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鹰潭市祥和物流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赣0602民初13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临沧南华纸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该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临沧南华纸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鹰潭市祥和物流有限公司返还临沧南华置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款计人民币170万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保全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20138元。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费19651.38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鹰潭市祥和物流有限公司银行账户598951.45元已被本院扣划,现其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沧南华纸业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鹰潭市祥和物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602民初13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芹审 判 员 余腾飞审 判 员 李丽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钟天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