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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3执346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彭水支行与严乾惠信用卡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彭水支行,严乾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3执346号之五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彭水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绍庆街道河堡街1号。法定代表人程耕,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蒲艳,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震,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严乾惠,女,1971年1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彭水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243民初229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严乾惠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权利人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彭水支行支付借款本金39331.67元并支付滞纳金2249.16元、消费手续费1334元及利息(5016年5月3日前的利息13942.79元,2016年5月4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同期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为标准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申请诉讼费1255元、公告费1000元,执行费54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线索、车辆登记线索、房屋登记线索、工商注册信息等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本院已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法应当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243执34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体下落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持本裁定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伟审判员 王永勇审判员 黄永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彭祖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