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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执恢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高桂华、济宁蓝海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桂华,济宁蓝海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恢151号申请执行人:高桂华。被执行人:济宁蓝海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峰,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桂华与被执行人济宁蓝海投资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5)任民初字第36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5)任民初字第368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阴衍文审判员  张凌云审判员  宋 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