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8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锋与被执行人袁学爱王宝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峰,王宝林,袁学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8执185号申请执行人王峰,男,汉族,居民,住旬阳县神河镇。被执行人王宝林,男,汉族,居民,现住旬阳县城关镇。被执行人袁学爱,女,汉族,居民,现住旬阳县城关镇。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王锋与被执行人袁学爱,王宝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旬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6)陕0928民初14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袁学爱,王宝林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锋于2017-01-23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除已被抵押房屋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通过全面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经与申请人约谈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928执18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家军审判员 白建刚审判员 阮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