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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民再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孙建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孙建新,康永辉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再2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孙建新,女,1966年8月28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建文,北京市翔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康永辉,男,1959年3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兼康永辉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健,女,1984年12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再审申请人孙建新因与被申请人康永辉、康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二中民终字第05070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2016)京民申2651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孙建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建文、被申请人康永辉、康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建新申请再审称:要求驳回康永辉、康健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二审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属于买卖合同,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驳回康永辉、康健的诉讼请求。康永辉、康健辩称,我们从来不知道郭秀华把房屋卖给孙建新,不知道郭秀华与孙建新怎么交涉,孙建新提交的收条从来没见过,郭秀华与孙建新的买卖合同根本不成立。本院再审认为,本案涉及公房承租权买卖的一些事实尚需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5)二中民终字第05070号民事判决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0261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吴 宏审判员 申小琦审判员 江慕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 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