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5民初2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无锡市亿玛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友昇涂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亿玛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无锡市友昇涂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5民初2538号原告:无锡市亿玛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安镇镇大成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伍秋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钊,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友昇涂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安镇镇团结村。法定代表人:浦新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亿玛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玛特公司)与被告无锡市友昇涂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亿玛特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亿玛特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市亿玛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770元减半收取385元,由原告无锡市亿玛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吴修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陆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