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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1民初3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罗静芳与罗勇、武汉洲美居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静芳,罗勇,武汉洲美居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3236号原告:罗静芳,女,197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洪山区大洲村***号。身份证号码:4201111979********。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畅,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罗勇,男,197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洪山区大洲村二队***号。身份证号码:4201071971********。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卓沛,湖北嘉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第三人:武汉洲美居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洪山区和平乡大洲村建一南路百胜一品二楼3-1号。法定代理人:刘世春,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罗静芳与被告罗勇、第三人武汉洲美居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罗静芳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静芳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静芳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91元,由原告罗静芳负担。审判员  郭昌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