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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6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董xx、闫xx等与阮x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xx,闫xx,黄xx,阮xx,曹xx,郭xx,阮x,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6319号原告:董xx,男,197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原告:闫xx,女,197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原告:黄xx,女,199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原告:董xx,男,201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法定代理人:黄xx,系董xx之母。被告:阮xx,男,1967年11月0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曹xx,女,1967年05月0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郭xx,女,1988年0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阮x,男,2013年0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法定代理人:郭xx,系xx之母。被告:阮x,男,2012年02月0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法定代理人:郭xx,系阮x之母。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地址河南省郑州市。法定代表人:余xx,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董xx等与被告阮x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董xx等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董xx等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xx等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亚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亚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