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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瑞牌包装(福建)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瑞牌包装(福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7民特29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住所地沙县城关滨河路19幢。代表人:饶建南,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榕忠,男,196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的员工。被申请人:瑞牌包装(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沙园。法定代表人:林宝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裕发,男,汉族,1974年10月4日出生,系瑞牌包装(福建)有限公司的员工。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简称“沙县建行”)与被申请人瑞牌包装(福建)有限公司(简称“瑞牌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沙县建行称,1、申请拍卖或变卖瑞牌公司抵押给沙县建行的财产(虬国用(2013)第××号)土地使用权证项下土地使用权;2、拍卖或变卖以上财产所得价款由沙县建行在抵押价值3086.90万元整范围内优先受偿以下款项:(1)流动资金贷款本金1400万元整;(2)截止2017年6月13日瑞牌公司欠沙县建行流动资金贷款利息98947.91元及2017年6月14日至沙县建行债权实际完全受偿日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利息;(3)沙县建行实现债权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事实与理由:瑞牌公司与沙县建行于2014年7月18日签订2014年���明沙流贷字××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沙县建行依合同于2014年7月18日向瑞牌公司发放贷款172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7月18日至2015年1月18日,借款利率为年利率7.28%,逾期利率为年利率10.92%;2、瑞牌公司与沙县建行于2015年1月16日签订2015年建明沙流贷期调字1号《人民币贷款期限调整协议》,将借款本金1720万元的借款期限调整为自2014年7月18日至2016年1月18日;期间瑞牌公司于2016年3月7日偿还本金150万元;3、瑞牌公司与沙县建行于2016年3月22日签订2016年建明沙流贷期调字1号《人民币贷款期限调整协议》,将剩下借款本金1570万元的借款期限调整为自2014年7月18日至2017年1月18日;2017年1月18日借款本金余额1570万元到期,瑞牌公司于2017年2月23日偿还本金170万元;4、瑞牌公司与沙县建行于2014年1月6日签订2014年建明沙高抵字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以瑞牌公司坐落于沙县××沙园长泰路东侧商服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对瑞牌公司与沙县建行在2014年1月6日至2017年1月6日期间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外汇资金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合同、出具保函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最高额抵押担保限额为3086.90万元。上述抵押已依法于2014年1月10日在沙县国土资源局进行了最高额抵押登记,抵押登记号为沙土他项(2014)第157号。截止2017年6月13日,瑞牌公司尚欠沙县建行贷款本息合计14098947.91元,其中本金1400万元,利息98947.91元。现沙县建行请求依法裁定拍卖或变卖抵押财产用于偿还抵押担保的债务。针对上述申请,沙县建行向本院提供了《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借款借据、核定贷款额通知、《人民币贷款期限调整协议》,《最高额抵押合同》、土地证、他项证、贷款账户查��等证据证明。瑞牌公司称,对于沙县建行请求依法裁定拍卖或变卖抵押财产用于偿还抵押担保的债务无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沙县建行与借款人瑞牌公司签订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人民币贷款期调整协议》、《最高额抵押合同》,合法有效。瑞牌公司以其所有的坐落于金沙园长泰路东侧(虬国用(2013)第××号)的商服用地作为抵押物向沙县建行提供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费用等。沙县建行依约向借款人瑞牌公司发放了借款1720万元,借款人除偿还借款320万元外,至今截止2017年6月13日,瑞牌公司尚欠沙县建行贷款本息合计14098947.91元,其中本金1400万元,利息98947.91元(计至2017年6月13日)及2017年6月14日至沙县建行债权实际��全受偿日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利息。沙县建行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就担保抵押的土地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故沙县建行提出裁定拍卖或变卖瑞牌公司的抵押财产用于偿还所应承担的借款本金1400万元,利息98947.91元(计至2017年6月13日)及2017年6月14日至沙县建行债权实际完全受偿日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准许拍卖、变卖瑞牌包装(福建)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金沙园××(虬国用(2013)第××号)的商服用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对变价后所得价款在借款本金1400万元,利息98947.91元(计至2017���6月13日)及2017年6月14日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债权实际完全受偿日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利息的范围内优先受偿。申请费35465元,由瑞牌包装(福建)有限公司负担。瑞牌包装(福建)有限公司负担的申请费,应于裁定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拒不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申请人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员  姜长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玉春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