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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李桂琴与杨淑霞、克什克腾旗霞光肉类营销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桂琴,杨淑霞,克什克腾旗霞光肉类营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227号申请执行人:李桂琴,女,196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幼儿园前楼。被执行人:杨淑霞,女,196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经锡路183号。被执行人:克什克腾旗霞光肉类营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本院在执行李桂琴与杨淑霞、克什克腾旗霞光肉类营销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李桂琴申请撤回对杨淑霞、克什克腾旗霞光肉类营销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425执2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美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