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李桂琴与杨淑霞、克什克腾旗霞光肉类营销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桂琴,杨淑霞,克什克腾旗霞光肉类营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227号申请执行人:李桂琴,女,196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幼儿园前楼。被执行人:杨淑霞,女,196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经锡路183号。被执行人:克什克腾旗霞光肉类营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本院在执行李桂琴与杨淑霞、克什克腾旗霞光肉类营销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李桂琴申请撤回对杨淑霞、克什克腾旗霞光肉类营销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425执2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美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