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2执恢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瑛与丁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瑛,丁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恢724号申请人李瑛,女,1977年3月31日生,汉族,住新乡市。被执行人丁光明,男,1969年6月9日生,汉族,住辉县市。李瑛申请执行丁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瑛依据生效的(2016)豫0782民特8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6月13日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丁光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3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3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丁光明履行案款30000元,已给付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结案,结算执行费35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782民特8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月军代理审判员 武志方代理审判员 吕春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保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