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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4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杨毅诉被告柯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毅,柯程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4681号原告:杨毅,男,198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久,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柯程鹏,男,197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后卿,四川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毅与被告柯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杨毅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毅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320元,减半收取13660元,由原告杨毅负担。审判员  李小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