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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13执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健康、沈慧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沈慧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13执265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洪泽县人民路23号。法定代表人:朱彩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男,汉族,38岁,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被执行人沈慧忠,女,汉族,37岁,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健康、沈慧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洪泽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的(2016)苏0829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因当事人双方协调解决,2017年6月2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因当事人双方协调解决,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洪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829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贵宏审判员  章熙全审判员  朱金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