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94民初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长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于富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富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4民初728号原告:长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自由大路4369号。法定代表人朗雨春,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于富伟,现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于富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长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审 判 长  江春雨审 判 员  高 强人民陪审员  王 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董 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