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6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李玉花与金吉顺、延边州惠农农资有限公司、北京燕化永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花,金吉顺,延边州惠农农资有限公司,北京燕化永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6民初70号原告:李玉花,女,朝鲜族,1972年6月8日出生,住和龙市头道镇明星村*组。委托代理人:朱秀红,和龙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金吉顺,女,朝鲜族,住吉林省和龙市头道镇镇兴村。被告:延边州惠农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延吉市朝阳川镇。法定代表人:李丹松,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北京燕化永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通州区永乐店镇。法定代表人:蒋勤军,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李玉花与被告金吉顺、延边州惠农农资有限公司、北京燕化永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玉花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花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玉花负担。审 判 长 白 云人民陪审员 冯万荣人民陪审员 闫绍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姜若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