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32民初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赤城县日新环宇供热有限公司与王树珍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城县日新环宇供热有限公司,王树珍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32民初397号原告:赤城县日新环宇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城县赤城镇建国东大街。法定代表人:苏玉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桂军,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梦圆,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树珍,男,196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现住赤城县。原告赤城县日新环宇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树珍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立案。原告赤城县日新环宇供热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赤城县日新环宇供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赤城县日新环宇供热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赤城县日新环宇供热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陈 勇审判员 刘玉涛审判员 王 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