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民终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姜秉刚与姜亚文、刘素珍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秉刚,姜亚文,刘素珍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民终9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姜秉刚,男,1960年5月12日生,汉族,无住四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亚文,女,1961年5月3日生,汉族,住四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素珍,女1943年12月25日生,汉族,四平市。上诉人姜秉刚因与被上诉人姜亚文、刘素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7)吉0303民初3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姜秉刚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或改判一审裁定,支持上诉人合理诉状。理由是: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2010年宅基地所有人父亲姜际生同意上诉人适用该地,并亲自帮助筹划,参与上诉人在该宅基地上建成现住房。姜际生在临终前将该宅基地及所建房屋归上诉人所有.姜际生2012年病故,该涉案房屋与原告具有最直接利害关系,具有诉权。姜秉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四城集建(92)字第5-485号宅基地使用权证,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一审法院认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秉刚诉被告姜亚文、刘素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本案争议房屋所有权人不是原告,故原告没有诉权。遂裁定:驳回原告姜秉刚的起诉。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返还原物纠纷,是指权利人请求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人返还该物的纠纷。本案涉及的四城集建(92)字第5-485号宅基地使用权证中,记载的土地使用者为姜际生。姜秉刚既不是宅基地使用权证书的所有权人,也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已经取得该宅基地使用权证权利的持有依据,故姜秉刚不是本案适合被告,原审法院驳回姜秉刚的起诉并无不妥,应予维持。综上所述,上诉人姜秉刚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欣冬审判员 孙 鹏审判员 毕 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思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