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81执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云南汉通商贸有限公司与昆明林海云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自鱼,陈翠芬,昆明林海云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81执504号申请人鲁自鱼,男,汉族,1970年2月15日出生。申请人陈翠芬,女,汉族,1970年12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昆明林海云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中云。关于云南汉通商贸有限公司与昆明林海云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昆民五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昆明林海云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义务,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人云南汉通商贸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共计20133233.00元。经本院审查,同日进入执行程序。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本院依法进行如下调查:(1)向金融存款机构查询,被申请执行人无存款可供执行;(2)通过车管所查询系统查询,被申请执行人名下机动车已被其他法院依法查封;(3)通过向房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昆明林海云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安宁太平街道办事处相关土地已抵押在中国农业银行,且已被其他法院依法查封暂无法处置。(4)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洪审判员 徐树荣审判员 道永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益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