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1执9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何汉林、傅泉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汉林,傅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1执9099号申请执行人:何汉林,男,195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被执行人:傅泉军,男,197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申请执行人何汉林与被执行人傅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诸暨市人民法院(2016)浙0681民初103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各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由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81执909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镥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