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民申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于二毛、黄彦红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于二毛,黄彦红,刘国民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民申20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于二毛,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委托代理人:李桂香,西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审被上诉人):黄彦红,男,196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国民,男,195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再审申请人于二毛因与被申请人黄彦红、刘国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17民终3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于二毛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与被上诉人因建筑承包引起本案纠纷,不存在不当得利行为。原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判决结果不当。故请求本案进行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的工程完工后,双方经过核算,申请人给被申请人出具了8万元的欠条,且申请人并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该欠条为无效欠条。原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适当。综上,于二毛的再审���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于二毛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 冰审 判 员  董卓亚代理审判员  刘江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振 关注公众号“”